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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 |
| 帐 号: | 106017516010001101 |
账号二
| 单位名称: | 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
| 帐 号: | 65617308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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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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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 为宗旨的慈善组织。本基金会开展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 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 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 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本基 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 指导。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注册资金 (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来源于东莞市残疾人联 合会,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 26 号盈锋商 务中心 1 栋 3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 复、 教育、就业创业等社会服务和其他扶贫解困等社会公益活 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不超出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架构,人员、机构管理
第一节 理事、理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 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 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 第 2 页(五)具有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 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六)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七)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 事: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的; (二)曾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曾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 起未逾 5 年的;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 确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 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 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 第 3 页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 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 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贯彻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 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 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 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第 4 页(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 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 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 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 5 页(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重大投资。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 形式,提前不少于 7 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 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 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 免除责任。
第二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 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 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 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之后 第 6 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 逾 5 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 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 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 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 7 页(八)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 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 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 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 决定;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第 8 页(八)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节 监事、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 1 名,监事4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 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 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合理设置办事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主持 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第 9 页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据业 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本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代表本基金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 以本基金会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 家”等字样,并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 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基金会的 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基金会 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 入本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节 内部管理和矛盾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决 策程序和管理规程。建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和资产管理 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 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基金会办公 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10 页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证书、印章遗失的,经理事会 2/3 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占有,应通过法律途 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 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节 人员从业准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 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 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 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负责人、理事与基金 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 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 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 (二)违反基金会章程、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基金会财 第 11 页产损失;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五)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执行基 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给本 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 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募 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 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 12 页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 展募捐的,应当在广东省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广东省外进行的, 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 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 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 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 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 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并在开 展募捐活动的 10 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将 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 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 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规定的突发事件等事项的,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在募捐活动现场 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 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 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 第 13 页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 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 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 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 用捐赠财产。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 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 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捐 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募捐 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 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 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基金会的印 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 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 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本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 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第 14 页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 供证明的,本基金会不得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十四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 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 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 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 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章 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本基金会募集的财产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 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成员 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 第 15 页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 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 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 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 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交易记录 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 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立项、审查、 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 本基金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 第 16 页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 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慈 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 未约定的,本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 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 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 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 应当经理事会理事 2/3 以上同意。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 于投资。 第六十四条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 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 选择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 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 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 17 页第六十五条 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 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 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 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个捐赠人当年累计捐赠超过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 收入的 5%或者 500 万元以上; (二)单笔超 500 万的保值投资; (三)委托投资。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 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 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 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 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 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 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 第 18 页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 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 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 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 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 会计和审计监督。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依法产生拟任职人员之后,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 记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 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 19 页(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 、换届、更换法定代 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 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 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 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 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中有 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 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 第 20 页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 组织,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 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八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 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 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九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二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 表决通过后,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 21 页第八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理事会表决 通过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六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 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 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 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 会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第 22 页注销登记,公告基金会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9 月 1 5 日第三届第十一次 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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