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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2
点击量:2920
理事长会议是基金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为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会议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为了做到工作民主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理事长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理事长会议的构成
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二、理事长会议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基金会重大会议;
3、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基金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长会议
1.理事长会议是决策基金会重要事项、领导基金会活动的主要工作方式。
2.理事长会议每一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到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3.理事长会议的决议需有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属有效;若因缺席人数较多,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可在会后将决议草案印发缺席的成员,以通讯方式表示赞成或反对。达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决议有效。
4.理事长为理事长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必要时,理事长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5.办公室有关人员为理事长会议的列席成员
四、理事长会议议事规则
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是理事长会议工作的基本原则。
1.理事长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议,经理事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2.理事长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一周印发。召开理事长会议的时间原则上应提前三天以上通知。
3.凡涉及本会重要事项的确定、重要原则的调整和修改,应在会议召开前征询相关人员意见。
4.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首先宣布会议议程并应征得到会人员多数同意。副理事长提出的临时动议,需由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会议正式议程。待议程通过后,方可议事。
5.理事长会议坚持民主协商,鼓励不同意见的充分磋商,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最后议题为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基金会办公室应在理事长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和有关决议修改并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核。会议形成的重要文件由理事长签发。
7.必要时,理事长会议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并依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
8.理事长会议决议的执行,除有明确规定的,一般由办公室负责。
五、其他
1.副理事长能否出席理事长会议,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办公室。因事不能到会的,应向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经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能代表其本人意愿的他人参加会议并参与议事、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2.理事长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3.本规则由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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